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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曝光4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08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要求,北京市全面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工作,加大对餐饮企业未落实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执法力度。4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针对4起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2023年3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设置最低消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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