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市政府出台《乐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乐平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乐平市公安局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对该市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严格落实禁燃禁放政策和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紧紧围绕烟花爆竹燃放的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节点,加大宣传和巡查值守力度,及时查处违规燃放行为。2024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政案件55起,行政拘留53人、行政罚款2人;查处违规燃放行政案件5起,行政处罚5人;收缴各类烟花262件、爆竹4023件。 凡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2023年11月24日,乐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