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一位公安局的警察,他姓钱,他曾经担任过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他做过这样的一件事,让我很长见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因为工作的关系,钱队长认识了一位企业老总,有一天,钱队长找到这位企业老板要借款200万元,这位老板本来不想借钱给他,可是一想到自己的企业以后还要接受钱队长的监管,如果驳了面子,以后不好相处了。 企业老板将200万元借给了钱队长,钱队长给企业老总打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的时间为六个月,但是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以后,钱队长并没有归还,而且钱队长也彻底不能归还。因为钱队长爱好赌博,已经欠外面有几百万元了。借这笔钱的时候,钱队长就借款很多了。 对于钱队长姐企业老板的这200万元如何认定,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存在一定的争议,一共有三种说法,你同意哪一种说法呢? 第三种意见:构成受贿罪,受贿的数据为200万元的借款。因为钱队长借钱的时候,就已经归还不上了。还应该认定为索贿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