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试用期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王丽丽入职飞驰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3年劳动合同,含试用期6个月。2019年8月12日,王丽丽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王丽丽认为,公司这样做是她于8月2日告知领导自己怀孕了。2019年10月王丽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审查后不予受理,王丽丽不服诉至槐荫区法院。飞驰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王丽丽试用期间考核不达标。槐荫区法院未采信飞驰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审支持王丽丽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飞驰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质疑王某只是找个公司休产假,但是生育是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都不允许用人单位仅以职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也有网友提到“公司明知违法而为之,就是因为成本低”,职场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大多数人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嫌麻烦、怕得罪人,不敢违背领导的意愿,不敢指出公司制度的不合理,最后选择隐忍甚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员工与企业唇齿相依,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应尽职尽责,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企业在人文关怀上当入情入理,为员工成长提供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员工与企业更应同呼吸、共命运,如此方能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