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票日期迟于乘机日期、或未打印出票日期,按每张1000元处以罚款。 (十)制作虚假证明(医疗机构的《工作证》、劳模证、教师证、学生证、军残警残证、医院证明、优惠票审批单等),除按全票价补齐差价之外,并按每张3000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中性客票代理人,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串号、误作废等,不能及时结算票款,应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备案,一经我公司发现而代理未备案的,一律按阴阳票处理,每张处以3000元罚款。 (十二)凡财务联与乘机联不一致的,无论何种原因,一律按阴阳票处理,每张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各营业部、售票处、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改签过期客票;否则,按改签航段得全价补齐票款(注:过期客票是指出票日期超过一年得客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