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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安地铁十一号线沿途站点有哪些?希望回复的准确一些!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12-17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二)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五)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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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养犬禁止行为包含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等,详见正文。

  重庆养犬应该遵守不得虐待犬只; 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等规定,详见正文。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重庆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重庆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导语】: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二)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五)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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