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闭幕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通过,《条例》从限养数量、职责、禁养犬种、犬只如何免疫等多方面对养犬人及养犬行为作出了规范。 《条例》共7章49条,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完善了犬只免疫和犬只登记规定,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同时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以及依法设定法律责任。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从限养制度、禁养制度、特体识别制度、强制免疫制度、登记制度等方面做出重点规范。 《条例》指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对于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张山表示,将在《条例》施行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同时,条例设定了饲养禁养犬种的法律责任。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生物技术识别主要包括鼻纹、DNA等。”张山说,犬只个体识别的具体办法授权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这是为了建立养犬人和犬只准确的关联关系,确保犬只可追溯。而没有在法规中固化技术手段,也是考虑由市公安机关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未来技术进步留下空间。 《条例》显示,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对于强制免疫的法律责任在本《条例》中未作说明,张山解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按照动物防疫法执行,不再重复。 上游新闻记者从动物防疫法中查询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为了便于养犬人申请登记,明确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养犬登记线上办理。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机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目前饲养超过两只的,要在条例施行前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张山介绍。 犬牌由公安机关发放,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按照成本进行核定,没有设定其他养犬管理服务费。 同时,条例还明确,电子标识、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植入电子标识、开展生物技术识别、邮寄犬牌属于市场服务行为,费用由市场价格确定。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条例明确,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助力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