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一男子下班坐地铁,很累,正休息时,旁边过来了一个安全员,要求男子给旁边的外国友人让座,男子不愿意。地铁站安全员恼羞成怒,怒斥男子。旁边的中国乘客实在看不下去了,说安全员崇洋媚外。这可彻底惹怒了安全员,安全员要求乘客到警务室自首,等待处理。那名老外在旁边像看猴一样,看着安检员的表演。 陈先生是一个典型的上班族,为生活奔波的打工人,晚上9点多,刚下班便乘坐地铁准备回家,由于是始发站,一上地铁就坐了一个位置,陈先生比较累便闭目休息。 过了好几个站,陈先生似睡非睡,突然发现有人拍了拍自己,陈先生一睁眼,看到的是一名身穿制服的地铁安全员。 这名地铁安全员是名年轻的小伙子,看年纪20出头。事后陈先生得知他姓郭,我们暂时将其称之为郭某。 陈先生很疑惑,郭某到底找自己有什么事情呢?可未等陈先生开口,郭某便提了一个过分的要求,竟然要求陈先生站起来让出位置。 陈先生也是懵了,只听说过给老弱复病残让位置的,哪里有特意为外国人让座的?郭某的这一番迷之操作,着实让陈先生怀疑自己是否在深圳,是否在中国? 刚开始,陈先生还好言解释,说,自己刚下班,工作时间长比较累,需要坐着休息,而且前段时间自己又做了手术,如果站着的话身体吃不消。 可郭某就是不听,郭某还振振有词说,深圳是一个包容的城市,我们作为市民需要以身作则,需要给外国人一个好的印象,应当礼让外国友人。 看到郭某开始道德绑架,陈先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说自己只是个打工的,道德素质有点低,没有那个觉悟,况且哪条法律规定必须给外国人让座? 郭某被陈先生一顿抢白,恼羞成怒,直接开始辱骂陈先生,说陈先生不顾礼仪廉耻,不顾中国传统文化的好客之道,实在是中国人之耻。 不等陈先生反驳,坐在陈先生旁边的一名中国乘客,实在看不下去了,直接回呛,说郭某崇洋媚外。这一下可踩痛了郭某。 郭某直接调转枪头,对着这名说他崇洋媚外的乘客一顿咆哮,而且还仗着自己地铁安全员的身份,要求这名乘客立刻马上到警务室自首,否则就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陈先生问站在旁边的外国人,是否需要给其让座。这名外国人似乎能够听得懂中文,知道他们为何争吵,连忙摆手说不用。 陈先生和外国友人都购买了地铁票,两人都是来乘车的,两人都是民事主体,那么两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地铁的位置现在被陈先生占有,那么让不让座是陈先生自己的事情,郭某强迫陈先生让座,那就违背了民法当中的自愿原则,是强人所难,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某在地铁车厢里大吵大闹,严重的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乘车体验,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对其处罚,如果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当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来不需要给外国人让座,可郭某却自以为是,没事找事,偏要让陈先生让座,不让座的话,则威胁辱骂陈先生,那就属于寻衅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