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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3-26

  刑法第十七条保护了坏孩子,伤害和不公却由好孩子承受。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还要经最高检核准。通过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会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受害人基本也都是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坏孩子的宽容、姑息,其实对好孩子就是一种伤害。

  有的小孩子已经学会利用法律,他们就是因为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更加无所顾忌。未成年人故意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犯罪应当不予适用这条规定,同样都是未成年人,为什么保护坏孩子确不保护伤害无辜的好孩子?

  另外,通过对比,我们还会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远低于民事侵权赔偿,这一点对受害的未成年人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凭什么性质更加恶劣的刑事犯罪,赔偿反而更少?对于故意人身伤害犯罪,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赔偿方面都不应该比民事赔偿低,未成年故意伤害他人致伤、致残、致死的其监护人也应当成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同民法一样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将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过于激进,至少法律应当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及其监护人就侵权责任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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