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方便您随时查阅一系列优质文章,同时便于进行讨论与分享,感谢您的支持! 2009年时,在洛阳发生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一位名叫宋丽的女孩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罚款8.8万元,而受到处罚的理由竟是因为她在遭到强奸时反抗了。 而宋丽很快就发现了自己被人跟踪事,期间试图想要甩掉江某,可没想到他穷追不舍。由于身处的路段四下无人,宋丽想要呼救也无妄。 在江某追上宋丽后两个人发生了拉扯,宋丽毕竟是一名女子力量悬殊,最后难敌江某的压制被拉进了小树林中实施强暴。 可即便如此宋丽依旧没有放弃反抗,就在江某进一步实施性侵时她猛地起身,在力对冲的作用下最终江某的下体被折断。 虽然在最后的一刻保住了自己的清白并未和对方实质的发生关系,至少是性侵失败了,但不管结果如何,这件事如果说出去都会对她的名誉带来影响。 可就在宋丽以为这件事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消失不见时,她竟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上面写着——那个对他施暴的江某竟然死了。 江某因为生殖器折断导致的失血过多最终不治身亡,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正是宋丽,所以法院认为宋丽的故意伤害罪成立,她要对江某的死负责。 为宋丽辩护的律师认为法官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宋丽主观上只是想要摆脱江某的性侵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为了要伤害他。 真实情况是江某在伤害宋丽,而不是宋丽在伤害江某。而反抗导致江某受伤甚至死亡,这完全是出乎宋丽意料的。 宋丽是此次性侵事件的受害者,在可以逃脱的情况下选择在第一次时间离开现场,没有逗留、也没有为江某叫救护车完全是情理之中的做法。 真正要为江某的死负责的是江某自己,如果他不施行性侵就不会遇到这种情况,他不仅要为自己的死负责,还要对宋丽受到的伤害和永久的心理创伤负责。 另外,尸检报告显示江某在死前还服用过某种药物,所以他的直接死因是否是因为大出血本身也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难道女性在遭遇侵害时,还要事先提醒罪犯“我要开始反抗了哦!你注意安全!”、“是不是还要罪犯脱下衣服确认一下身上是否有伤,明确这些伤并不是因为性侵造成的。”…… 有人怀疑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且不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在性侵时女性突然起身真的会导致男性下体折断么?即便是下体折断,真的会大出血到导致死亡么? ,当时他同事的一辆电动车被小偷骑走了,曹天连见义勇为上前追赶,眼看着小偷就要逃走曹天连下意识的抽出了腰间的皮带对其进行了抽打。 如果见义勇为还要被罚,那以后谁还敢在该出手时出手呢?难道民众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盗窃行为发生么? 试问:如果不是因为当初的南京某法院的判决,怎么会有老人摔倒扶不扶的梗呢?甚至多年来这成为了大家心中挥之不去的痛呢!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法律是还百姓公平的,如果脱离了事件本质和过程,只以最后受到的伤害做判决,那显然是有失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