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14时20分,陆某驾驶桂F****9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甘蔗,由彬桥方向往龙州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县道562线米处路段,尾随碰撞由赵某军驾驶的桂A****T号“黄海”牌轻型栏板货车,致使桂A****T号轻型栏板货车碰撞同向赵某驾驶的桂A****Q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随即桂A****T号轻型栏板货车驶入右侧路外,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陆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军无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