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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铁四十九号线最新规划图,有没有更准确一些的回复?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1-09

  曾经由于上学、当兵等原因,户口迁离农村老家,变成了城镇户口或非农户口的农村子弟,确定可以回归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了!也就是说我们在《我为什么跟宅基地杠上了》这期视频中,提出的建议已经得到了官方确认!

  老实说,最近感觉特别神。就好像一直在推动着立法!当然,我知道这是一种错觉。但最近2部新法的出台,每一部都是在我们的相关视频发布3天之后,对外公示的。用一句俗话来讲,就是“巧他娘打巧,巧急了”!

  一直关注我们的朋友,应该比较清楚。我们是针对 “继承的房屋只能住不能修”等类似的谣言,做了一期辟谣视频《城镇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各种疑问,5分钟搞通透》。在那期视频里,我们依据10多部现行法规,提出了“继承的老宅不但能住、能修,也能依法翻建”!

  结果在3天之后,农业农村部就公示了一部新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27条和31条,确定了城镇户口、非农户口的子女继承的只是老家房屋所有权和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断绝了“翻建”的可能,而且设置了很多被收回的场景。

  于是,我们又连续做了几期视频,呼吁大家为自己发声,参与这部法规的意见征集!

  这个过程中,也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觉得,这些户口迁离村集体的大学生等农村子弟,是主动放弃了农村的权益!反对他们回归村集体。立场不同,可以理解。

  但是,我们始终认为要站高一点看问题: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资产”,但也是世代相传的农户资产,不能以此剥夺。而且,户口迁移行为,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农村权益的主动放弃。尤其是农村大学生的户口迁移,它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区域的差异性,和个体偶然性。所以,我们又做了一期视频来客观地回溯“农村大学生户口迁移的历史脉络”。

  巧合的就是在这期视频发布3天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公布了! 该草案第19条明确规定:由于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这也很好地呼应了2022年6月21日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第44条。

  不了解的朋友可能会说,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什么用?我又变不回农村户口。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认知错误。从2014年开始,户籍名称就已经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和非农户口了。都统一称为“居民”。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恰恰才是农村户口各种权益的载体,一共十项成员权益,大家可以查一下原文,我重点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与集体土地相关:包括了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权、自留地使用权等权益。

  第二部分与集体资产收益相关:包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集体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款分配权。

  第三部分是监督权: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监督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

  虽然我们此前也在“非农转农”的视频中,具体分析过转回村集体的可行性和法理依据。但是看到这部新法,还是令我感到十分快慰。

  可以想见,未来的农村,一定会有大量的资本进入。未来的乡村建设,也势必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能力和凝聚力提出新的考验。

  咱们除了关注头上的那片天,也别忘了脚下的一方土。真诚希望刷到的朋友,都动动手指把这个好消息转发给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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