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泽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 这两个案例的判决展现了法治的严谨与公正,也向全社会传递出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态度。在这个特殊背景下,我们不禁要思考,对于社会巨贪的危害性,严刑重典所起到的作用,老百姓对正义的期待,以及中央反腐的决心。 两个巨贪分别敛财11.08亿和9.43亿,这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严重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为私利不惜腐蚀道德底线,揭示了腐败的丑恶本质,滋生腐败的温床。这种巨额贪污腐败行为,不仅贻害国家百姓,更是煽动了社会的公愤与不满。这两份判决彰显了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的决心,展示了法治的权威与威慑力量。 巨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得财富被非法瓜分,让普通老百姓无法公平享受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严惩,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巨贪重典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公平、正义地参与社会发展。 严刑重典对于巨贪的震慑作用不可忽视。对于11.08亿敛财者的死刑判决,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公平,坚决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而对于9.43亿案例的死缓判决,则意味着法律的审慎和人道,同时也传递了反腐倡廉的警示讯息,让犯罪者深刻认识到贪污腐败的代价。 严刑重典对腐败分子的影响不仅仅是单纯的震慑作用,还包括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典范示范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推动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通过各种方式的综合作用,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法治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法治之光的照耀下,唯有重典才能震慑腐败分子,唯有正义之刃才能制裁腐化现象。中央反腐工作一直坚持以铁腕治腐,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行为。这种态度和决心对于维护国家治理、社会公平以及人民利益至关重要。 两个巨贪案例的判决不仅是对腐败现象的有力打击,更是对法治精神和社会正义的坚守,愿法治之光照耀每一个腐败分子,愿正义之刃制裁一切腐化现象,愿中央反腐决心始终如一,为建设清风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崔桂忠,曾任某部队政治委员,海军上校军衔。现任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