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06日14时56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乘黄某某),行驶至徐家镇文武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RBW08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张某某受伤因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原因及责任认定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次要责任。 ①路口人行横道设置不完善,人行横道两端为机非隔离花台,设置不合理,迫使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花台通行 ①路口人行横道设置不完善,人行横道两端为机非隔离花台,设置不合理,迫使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花台通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质,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南充公安交警将持续利用“交通违法曝光台”对车位外违停、逆向违停、占道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