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养生茶兑了“特效药”,就“摇身一变”成了止疼“处方药”“养生茶”,这真的具有止疼功效吗?当心!这可不是“神药”,而是骗局。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顺、周某宏、陆某华、周某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2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田某顺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周某宏,后委托周某宏为其生产一款具有止疼功效的养生茶,并支付周某宏41600元。 之后,周某宏又安排被告人陆某华、周某森在贵州省长顺县某工业园区为田某顺生产养生茶颗粒,田某顺收到养生茶颗粒后,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包装印刷厂对养生茶颗粒进行包装。 因养生茶功效不能达到田某顺的预期目标,陆某华、周某森在周某宏的安排下往养生茶颗粒内添加双氯芬酸钠成分,使养生茶具有及时止疼效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养生茶成品和原料,经检测,其中448盒85袋养生茶成品及179.7kg养生茶原料内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双氯芬酸钠成分。 经查明,被告人田某顺以招收代理的名义向张某清出售过添加双氯芬酸钠的养生茶,并收取了18万元代理费。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顺、周某宏、陆某华、周某森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顺、周某宏、陆某华、周某森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者,也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震慑及警示。 官渡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希望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注意甄别,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