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个根本问题是,原先单位交的部分有百分之三十划入个人账户,那这部分钱应该算个人财产。现在这部分钱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直接划走了,这么做从法律上来说合法吗?不是很懂这个政策,好像各个地区政策还不一样,这个钱完全是各地医保局说了算吗? 个人账户里的钱少了,然后说每个人改革后的获得感却增加了。这个论述确实很烧脑,有没有通俗一些的解释? 好像改革的一个依据是个人账户里的钱在沉睡,不怎么用,要提高资金利用率。这个理由感觉站不住脚,在职职工现在不用,将来是要用的,如果现在把本来富裕的钱用掉了,那么将来怎么补这个缺口呢? 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积攒的越多,不是也是为了给将来一个保障吗?有人说只有药店不满意,有人拿了医保的钱到药店消费。其实医保里的钱,归根结底也是个人赚的钱,自己花多花少,那是个人自愿。但用这个理由把钱划走,真是有点想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