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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迫不得已(pò bù dé yǐ)到底是什么情况?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1-16

  上市公司实控人、私募基金实控人及居间人,借“市值管理”之名,合谋操纵“劲拓股份”股价,三人共计被证监会重罚6.61亿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次遭到证监会处罚的共有3人,分别是君如资产董事长陈磊,劲拓股份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吴限,汇海宏融董事长林建武。

  2017年6月,陈磊要求君如资产员工制作劲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拟联系劲拓股份大股东合作进行市值管理。

  林建武与吴限为朋友关系,两人均为长江商学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陈磊与林建武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林建武帮助君如资产与吴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陈磊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林建武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林建武居间,陈磊顺利接洽吴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陈磊、林建武和吴限三方紧密合作,为实施市值管理筹集资金、准备账户。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陈磊、吴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上涨19.93%,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8.55%,偏离38.48个百分点。经计算,陈磊、吴限、林建武操纵行为获利超1.65亿元。

  操纵期间,陈磊、吴限等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以及组织员工在股吧发贴等方式,拉抬“劲拓股份”股价。

  具体而言,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个交易日内,劲拓股份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购公告7份,5%以上股东君如资产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份,中标及销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机构调研11次。

  同时,吴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兴业证券等机构的分析师,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吸引投资者买入“劲拓股份”。陈磊则指使属下员工在东方财富网的“劲拓股份”股吧发帖、评论,诱导投资者买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劲拓股份”股价从14.85元/股涨到19.92元/股,上涨34.14%。期间,“劲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盘价达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涨69.63%。与此同时,账户组大量卖出,持有流通股总数由5776.71万股减至2780.12万股,持仓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由34.71%降至16.57%。

  而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其中,陈磊提出,自身不是市值管理的发起人,也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吴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才对此有拍板决定的权利;吴限、林建武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信息优势,众多涉案的私募产品也由其安排、出资,相比之下,自身作为一个私募管理人根本无法起到关键作用;且自身不是最大受益人,获利最多是收益分成、通道费用、返佣等,而吴限及林建武的配偶在案涉期间有大规模卖出,应依照实际获利而非账户获利金额计算违法所得。

  吴限提出,不存在与陈磊、林建武合谋操纵的主观意图,本案违法所得也没有一分钱流向自身控制的账户;是被陈磊与林建武合谋以“市值管理”为名欺骗,自身对陈磊与林建武签订的居间协议不知情,也未与二人达成操纵“劲拓股份”合意。

  林建武提出,自身仅系市值管理居间人,与陈磊、吴限各自对“市值管理项目”的理解、意图以及对自身角色的认识不同,根本没有形成“合作关系”,更谈不上“合作进行市值管理”;在2018年10月左右,与陈磊彻底决裂、断绝往来,因此对于陈磊和吴限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更未从中获益。

  对于上述申辩,证监会表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本案是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居间人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

  其中,陈磊主动联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并具体实施操纵行为,包括控制多个产品与自然人账户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及发布增持公告等方式操纵股价;吴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合谋操纵本公司股票,不仅提供部分账户和大量交易资金,还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情形。陈磊、吴限在本案操纵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林建武明知陈磊存在操纵股价意图,为获取居间收益积极促成其与吴限的合作,并为市值管理筹集资金、账户,及帮助陈磊获取股东名册等,在本案操纵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证监会表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性质、主客观情节等,并根据三位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确定责任比例,处理适当。故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3人合谋操纵“劲拓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5亿元,并处以4.96亿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61亿元。其中,陈磊、吴限各承担40%,林建武承担20%。

  同时,因陈磊和吴限在涉案操纵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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