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张某为做生意向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底还清。后张某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拒绝偿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杨某继承人对借款一事知情,且其从杨某处继承遗产20余万元,故同意偿还张某借款。经主持调解,由杨某继承人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即“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继续清偿。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