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市民高女士向工作人员介绍,她的父亲高某和母亲于某生前遗留有一处房产,是他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她是独生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经不在了,她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高女士的母亲于某去世较早,且当时高女士的外婆仍在世。因为房产不着急出售,高女士一直到近期才想起来办理过户,此时她的外婆已经去世了。 高女士的母亲有两个弟弟,先后因为不同原因去世了。其中,高女士的大舅有两个孩子为于A和于B,小舅有一个孩子为于C。 襄阳司法局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公证人员介绍,高女士母亲于某的遗产,在所涉房产中占有50%产权,当于某过世那一刻,遗产继承就开始了。 这50%的房产应当由当时在世的,高女士的外婆、父亲和她本人共同继承,外婆继承的为房屋的16.66%。由于其外婆直到去世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那么这16.66%就成了外婆的遗产,外婆的三个子女虽都在她之前死亡了,但是三个子女各自育有下一代,三个子女应该继承的份额应由他们各自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目前看来,高女士想要获得这套房产全部的产权,还需要得到其表兄弟姐妹也就是于A、于B、于C的同意。 公证人员也提醒,当市民遇到遗产继承时,要尽量及时办理,不要等着、拖着,因为转继承是可以一直往下转的,时间越长,牵扯的继承人会越来越多,继承手续也会越来越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