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上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在基准租金方面,公产类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元上涨至4.5元;在成本租金标准方面,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5.5元上调到17.5元。该通知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在2019年,广州市已曾上调过公房住宅租金,彼时将公产类公房住宅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将成本租金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 意见稿指出,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适用公产类租金。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为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适用私产类租金,该类住宅基准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在成本租金方面,成本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5.5元调整到17.5元,即每平方米上调2元。假设一套房60平方米,意味着在涨价后,每个月得多付120元,一年下来是1440元。 意见稿指出,租住公房住宅适用成本租金标准的适用于: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无自有住房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等四种人员。 在市场租金标准方面,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其适用人员为:承租人或其配偶为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上限,因历史原因仍租住公房的;有自有住房(房改房除外,下同)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或无自有住房但租赁2套以上公房的承租人。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仍保持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