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绿康生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绿康生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022年7月31日,绿康生化、赖潭平、浦潭热能、合力 亚洲、富杰福州(原富杰平潭)、北京康闽与义睿投资、 长鑫贰号、慈荫投资、肖菡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 出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长鑫贰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受让合力亚洲持有的合计15,541,584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0% 2022年7月31日,绿康生化、赖潭平、浦潭热能、合力 亚洲、富杰福州(原富杰平潭)、北京康闽与义睿投资、 长鑫贰号、慈荫投资、肖菡签订的《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 置出的合作框架协议》 2022年12月7日,绿康生化与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原 富杰平潭)、北京康闽、浙江康闽、浦潭热能签订的《关 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出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资产置出事项 的补充协议(一)》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公司总股本以截至《合作框架协议》 签署日前一日(即2022年7月30日)的155,415,837 股计算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022年7月31日,绿康生化、赖潭平、浦潭热能、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北京康闽与义睿投资、长鑫贰号、慈荫投资、肖菡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长鑫贰号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合力亚洲受让上市公司15,541,5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 12个月内尚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15,541,584股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长鑫贰号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7月31日,绿康生化、赖潭平、浦潭热能、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北京康闽与义睿投资、长鑫贰号、慈荫投资、肖菡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长鑫贰号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合力亚洲持有的15,541,584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标的股份的受让对应每股受让价格为11.58元(按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原富杰平潭)、浙江康闽(北京康闽指定主体)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浦潭热能 100%股权,资产置出事项与本次股份转让互为前提,任何一项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他项不予实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签订主体:绿康生化、赖潭平、浦潭热能、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北京康闽、义睿投资、长鑫贰号、慈荫投资、肖菡 长鑫贰号向合力亚洲支付首付款。合力亚洲收到前述首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自标的股份的过户完成且置出资产交割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长鑫贰号向合力亚洲支付尾款。 长鑫贰号声明,其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受让方之间未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 长鑫贰号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1)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含本次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2)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征集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不会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不会相互间委托股东表决权;(3)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长鑫贰号承诺,(1)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获得的标的股份;(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标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获得的标的股份数量的50%;(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后,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各方一致同意,协议经各方盖章(若为法人或合伙企业)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为法人/合伙企业)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若为自然人)即成立,并自下述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除非各方以书面形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述先决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 (1)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北京康闽及相关主体自愿股份锁定的承诺事宜; 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在此项情形下,《合作框架协议》应当在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合作框架协议》的日期解除;自《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合作框架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均不得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2)自《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方式变化,从而使《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悖导致实质无法开展,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就《合作框架协议》的修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通知其他方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3)自《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如股份受让方在对上市公司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与初步尽职调查结果或其声明、陈述、保证不符的情形或重大风险难以有效解决并给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或存在重大潜在风险预计会给股份受让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的,股份受让方有权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4)如本次资产置入预期不能实现或者实施存在实质性障碍的,股份转让方及股份受让方均有权解除《合作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方的本条解除权应当在股份受让方支付首付款之前行使,股份受让方的本条解除权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至股份受让方之前行使。 (5)任何一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未能实现,导致《合作框架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实现或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6)一方违反《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关规定,在接到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或进行弥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及时纠正或未能作出有效弥补以消除不利影响,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顺利完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如因非各方主观原因导致《合作框架协议》在签署之日起150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内无法生效的,合力亚洲、富杰福州、北京康闽、上市公司和义睿投资、慈荫投资、长鑫贰号、肖菡自截止日后均有权解除《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份的交易对方合力亚洲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原董事洪祖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豁免事宜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2022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即本次拟受让股份事项不涉及权利限制情况,拟受让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股份数量:增加15,541,584股 变动股份比例:增加10% 变动后持股比例:1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具体的增持 计划。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是 √ 否 □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 (本页无正文,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